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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兴国、杨利群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2021)湘0702民初454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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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0702民初4546号
  • 案件名称

    何兴国、杨利群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 审理法院

    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常德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
  • 当事人

    何兴国;杨利群
  • 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1)湘0702民初4546号原告:何兴国,男,1948年05月12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伟国,单位推荐的公民代理人,系特别授权代理。被告:杨利群,男,1976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原告何兴国与被告杨利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9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何兴国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伟国到庭参加诉讼,杨利群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何兴国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杨利群向何兴国偿还借款50000元。杨利群没有答辩和提交证据材料。经审理查明,2018年11月12日,何兴国借给杨利群50000元,杨利群向何兴国出具借条。因杨利群未还款,故何兴国诉至本院,诉如前请。以上事实有借条、何兴国的陈述证据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杨利群拖欠何兴国借款,应承担清偿之责任,故本院对何兴国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杨利群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予以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杨利群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何兴国偿还借款5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杨利群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姚 平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法官助理  程 澜书 记 员  邹方艺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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