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某、马某离婚后损害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2021)冀0203民初524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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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冀0203民初5248号案件名称
苏某、马某离婚后损害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审理法院
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唐山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当事人
苏某;马某案件缘由
离婚后损害责任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1)冀0203民初5248号原告:苏某,1979年9月30日生,汉族,户籍地唐山市路北区,现住唐山市路北区。被告:马某,男,1979年2月16日生,汉族,户籍地唐山市路北区,现住唐山市路北区。原告苏某与被告马某离婚后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21年7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苏某、被告马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苏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婚内出轨对原告造成精神伤害,要求赔偿原告精神损失费5万元;2、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被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被告多年来一直有出入夜总会和高级会所的经历嗜好,自2019年春节过后被告经常后半夜或夜不归家,经原告多方查证发现被告在君悦龙庭2楼租住民宅与他人长期共同居住,被告承认二人之间存在不正当男女关系,原告极力挽回保持婚姻关系继续存续,依然被被告离婚。2019年5月14日在路北区民政局办理协议离婚。原告当时只顾及挽回感情和照顾孩子,没有精力追究精神补偿。在婚姻关系期被告存在明显过错,离婚至今被告及其家人仍一直在干扰原告生活,给原告造成了巨大的精神损害。被告马某主要辩称,一、被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条规定,截止到2021年7月16日,原被告协议离婚两年两个月,已超出法律规定的离婚一年内提出损害赔偿的时间。二、原被告2019年5月14日协议离婚,后至2019年11月9日半年期间,两人仍在一起共同生活由此可见不存在婚内出轨行为,离婚协议由原告起草,协议中更未提及因被告婚内出轨导致婚姻破裂,而是民政局工作人员再三确认是否因为感情破裂,无法修复协议离婚。三、2020年5月,原被告发生非法侵入他人住宅案件,经大里路派出所调解,双方达成和解,原告起草,被告签下承诺书,承诺书中也未提及索要损害赔偿的要求。综上所述,原告的诉求于法无据,依法驳回其诉讼请求。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有争议的证据和事实,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9年5月14日,原被告经唐山市路北区民政局协议离婚,约定:“……二、子女协议:1、婚生女马苏扬2005年4月28日出生,归女方抚养;男方同意按每月2500元的标准给付女儿抚养费直至婚生女马苏扬年满18周岁为止,18岁后继续教育期间生活费按每月1000元标准给付,直至毕业。期间因婚生女发生的其他开销男女双方有共同承担50%(如生病、住院、教育费、培训辅导费增加等)。……三、财产协议:1、夫妻共同贷款人民币肆拾万元购买的位于友谊路与××交口××小区××房产,放款日于2015年2月10日至2034年2月9日终止,协议签署后房产继续归男女双方共同所有(男方父母有权继续居住),剩余贷款由男方每月9日前负责偿还1000元,每月不足部分由女方负责偿还,直至2034年2月9日房贷全部还清为止。男方在全部房贷还清后,配合女方办理前述房产的过户登记手续给婚生女马苏扬所有。……”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本案中,原告要求被告赔偿其5万元,现有证据不足以证实被告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存在过错导致原告受到损害,故原告的诉请,理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苏某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50元,由原告苏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刘英红人民陪审员 王春艳人民陪审员 何 帅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法官 助理 张天洁书 记 员 冯艳霞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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