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银文、程柳青等合伙协议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1127执恢16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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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1127执恢164号案件名称
张银文、程柳青等合伙协议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湖南省蓝山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湖南省蓝山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30 0:00:00当事人
张银文;程柳青;廖明海;李爱兰;陈友彪;陈友发案件缘由
合伙协议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蓝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1127执恢164号申请执行人:张银文,男,汉族,住福建省长乐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声梁,福建建达(长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权限:特别授权。被执行人:程柳青,男,汉族,住湖南省蓝山县。被执行人:廖明海,男,汉族,住湖南省蓝山县。被执行人:李爱兰,女,汉族,住湖南省蓝山县,系陈**卫(已死亡)之妻。被执行人:陈友彪,男,汉族,住湖南省蓝山县,系被执行人陈**卫之长子。被执行人:陈友发,男,汉族,住湖南省蓝山县,系被执行人陈**卫之次子。申请执行人张银文与被执行人程柳青、廖明海、陈**卫合伙纠纷一案,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5月9日作出(2020)湘11民终52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张银文于2020年8月5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于2020年8月5日立案执行。2020年12月29日,本院执行到位569237.76元后,因无可供执行财产,终结本次执行。因申请人申请追加被执行人及发现可供执行财产,本院于2021年2月7日对本案恢复执行,在本轮执行过程中,执行到位441298.3元。因发现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于2021年9月1日再次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于2021年9月1日立案执行。2021年9月2日,本院向被执行人程柳青、廖明海、李爱兰、陈友发、陈友彪送达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于2021年9月1日向申请执行人送达受理通知书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于2021年9月3日、9月27日多次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查获被执行人程柳青名下湘M×××××五菱牌小汽车、湘M×××××炫威牌小汽车一辆,另案已采取查封措施。查获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100000元已扣划发放给申请人。此外,未查获可供执行财产。本院于2021年9月17日分别向蓝山县不动产中心、住房公积金中心、建设银行理财产品等部门进行传统查询被执行人的不动产和其他财产状况,查获廖明海有住房公积金(已冻结),查获程柳青、廖明海、李爱兰有农村不动产登记(已采取查封措施),此外未查获可供执行财产。2021年9月27日,对被执行人程柳青、廖明海、李爱兰、陈友发、陈友彪住所进行周边财产调查,未查获可供执行财产。2021年9月29日,本院对被执行人程柳青、廖明海、李爱兰、陈友发、陈友彪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21年9月29日电话约谈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其他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院所采取的上述执行措施。告知申请执行人在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情况下,本案将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本院认为,截止2021年9月29日,本案应当执行的标的金额为663463.94元,已执行到位101275.54元,还有562188.4元未执行到位。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当事人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对终结执行行为向本院提出异议。审判长 欧 健审判员 肖 波审判员 吴宏长二〇二一年九月三十日书记员 余前程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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