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分行、陈召玲等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鲁1329执2119号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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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鲁1329执2119号之二案件名称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分行、陈召玲等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临沭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临沭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9 0:00:00当事人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分行;陈召玲;汪贵彬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东省临沭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鲁1329执2119号之二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分行被执行人:陈召玲被执行人:汪贵彬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鲁临沭证执字第11号执行证书,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案冻结了被执行人陈召玲银行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陈召玲在银行的存款3867.48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玉会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周作人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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