布尔津县福喜大肉店、杨富勤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2021)新4321执52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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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新4321执528号案件名称
布尔津县福喜大肉店、杨富勤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布尔津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布尔津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9 0:00:00当事人
布尔津县福喜大肉店;杨富勤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布尔津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新4321执528号申请执行人:布尔津县福喜大肉店,经营场所:布尔津县神湖路。 经营者:郭建喜,男,1974年9月27日出生,汉族,住新疆布尔津县布尔津镇。 被执行人:杨富勤,男,1965年9月14日出生,汉族,该店业主,住布尔津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布尔津县福喜大肉店与被执行人杨富勤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向申请人还款30000元,剩余案款申请人布尔津县福喜大肉店与被执行人杨富勤达成分期还款执行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新4321民特74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倪耿审判员 姜英林审判员 帕力亚达肯什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苏鲁恰西木拉提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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