聂仁涛、广饶县新世纪超市商贸有限公司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鲁0523执1643号之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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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鲁0523执1643号之三案件名称
聂仁涛、广饶县新世纪超市商贸有限公司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广饶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广饶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当事人
聂仁涛;广饶县新世纪超市商贸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不当得利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鲁0523执1643号之三申请执行人:聂仁涛,男,1972年3月13日出生,汉族,现住广饶县。被执行人:广饶县新世纪超市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广饶县商业街41号。法定代表人:徐玉峰,该公司经理。广饶县人民法院于2021年6月7日作出的(2021)鲁0523民初205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广饶县新世纪超市商贸有限公司名下有银行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广饶县新世纪超市商贸有限公司名下山东广饶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业部账号9050××××5115,0中存款389.00元至广饶县人民法院账户(户名:广饶县人民法院;开户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营广饶支行;账号:8112××××4406)。本裁定立即执行。审 判 员 李学海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法官助理 吕威海书 记 员 韩尚峻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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