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执行案件   
[0] 评论[0] 编辑

聂仁涛、广饶县新世纪超市商贸有限公司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鲁0523执1643号之三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鲁0523执1643号之三
  • 案件名称

    聂仁涛、广饶县新世纪超市商贸有限公司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广饶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广饶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
  • 当事人

    聂仁涛;广饶县新世纪超市商贸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不当得利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鲁0523执1643号之三申请执行人:聂仁涛,男,1972年3月13日出生,汉族,现住广饶县。被执行人:广饶县新世纪超市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广饶县商业街41号。法定代表人:徐玉峰,该公司经理。广饶县人民法院于2021年6月7日作出的(2021)鲁0523民初205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广饶县新世纪超市商贸有限公司名下有银行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广饶县新世纪超市商贸有限公司名下山东广饶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业部账号9050××××5115,0中存款389.00元至广饶县人民法院账户(户名:广饶县人民法院;开户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营广饶支行;账号:8112××××4406)。本裁定立即执行。审 判 员 李学海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法官助理 吕威海书 记 员 韩尚峻 来自:www.nlaw.org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