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陶军克、赵明宇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浙1122民初261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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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浙1122民初2610号
  • 案件名称

    陶军克、赵明宇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缙云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缙云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
  • 当事人

    陶军克;赵明宇
  • 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浙江省缙云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浙1122民初2610号 原告:陶军克,男,1995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缙云县。 被告:赵明宇,男,1999年1月3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牡丹江市。 原告陶军克与被告赵明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30日立案。原告陶军克于2021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陶军克申请撤诉合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陶军克撤诉。 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87.50元,由原告陶军克负担。 审判员吴根伟 二O二一年九月七日 法官助理徐铭萱 代书记员陈聪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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