陶军克、赵明宇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浙1122民初261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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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浙1122民初2610号案件名称
陶军克、赵明宇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缙云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缙云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当事人
陶军克;赵明宇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浙江省缙云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浙1122民初2610号 原告:陶军克,男,1995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缙云县。 被告:赵明宇,男,1999年1月3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牡丹江市。 原告陶军克与被告赵明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30日立案。原告陶军克于2021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陶军克申请撤诉合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陶军克撤诉。 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87.50元,由原告陶军克负担。 审判员吴根伟 二O二一年九月七日 法官助理徐铭萱 代书记员陈聪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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