宾光、李宓妮等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0202民初3056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湘0202民初3056号案件名称
宾光、李宓妮等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株洲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当事人
宾光;李宓妮;株洲德瑞置业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202民初3056号原告:宾光,男,1984年1月23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株洲市石峰区。原告:李宓妮,女,1991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株洲市石峰区。被告:株洲德瑞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红港路161号翠堤湾6栋205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200MA4LH7WT67。法定代表人:谢小强,系该公司负责人。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思雨,女,1996年1月2日出生,哈萨克族,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湘潭县,系该公司法务,代理权限:一般代理。原告宾光、李宓妮与被告株洲德瑞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4日立案。原告宾光、李宓妮于2021年9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宾光、李宓妮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其自由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宾光、李宓妮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宾光、李宓妮承担。审 判 员 文环宇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法官助理 龙赛梅书 记 员 周 源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自马克数据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鄂尔多斯市大林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赵文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内0603民初1279号 下一篇 陶军克、赵明宇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浙1122民初261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