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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展志钢材加工配送有限公司与浙江天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沪0113民初16053号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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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沪0113民初16053号之二
  • 案件名称

    上海展志钢材加工配送有限公司与浙江天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上海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
  • 当事人

    上海展志钢材加工配送有限公司;浙江天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0113民初16053号之二原告:上海展志钢材加工配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负责人:蔡季延,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周聪,上海恒衍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利琴,上海恒衍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浙江天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诸暨市。法定代表人:边宇,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周伯颜,上海誉本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沈琼。原告上海展志钢材加工配送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天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7日立案后,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展志钢材加工配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上海展志钢材加工配送有限公司负担(已预缴)。审判员  苏东东书记员  王春燕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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