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武进支行、胡宪虎银行卡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苏0412执1690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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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苏0412执1690号之一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武进支行、胡宪虎银行卡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江苏省常州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武进支行;胡宪虎案件缘由
银行卡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苏0412执169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武进支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2784359002F,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湖塘镇定安中路156号。负责人:沈旭东,该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邵晨,该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汪文伟,该公司员工。被执行人:胡宪虎,男,1985年8月27日生,汉族,住山东省冠县。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武进支行与被执行人胡宪虎信用卡纠纷一案,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苏0412民初665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法律文书:被告胡宪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武进支行信用卡透支本金83439.82元和自2016年9月25日起至实际还清之日止按合同约定计算的利息(包括复利)、违约金(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4月2日立案受理。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未向本院如实报告其名下财产状况,且经法院传唤未到庭配合调查,至今去向不明。本院经两次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足额银行存款、网络资金,无不动产登记信息。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冻结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网络资金;依法查封被执行人名下车牌号为苏D2××××、苏D8××××的车辆(查封期限至2023年6月6日止),因上述车辆未实际扣押,暂无法处置;本院已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期限为无期)。现被执行人无其他合适财产可供执行,本案尚未执行到位标的87595.82元及相应利息。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控回执、执行笔录、工作记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戴 超审 判 员 陈 文审 判 员 何家亮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法官助理 谢伟强书 记 员 杨 露提示:以上查封、冻结措施,如需继续冻结、查封,应在查封、冻结期限到期为止前提前25-30日向本院提交书面续封申请,逾期不提交造成查封、冻结过期的责任由申请执行人自行承担。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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