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星海湾支行、高明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203民初625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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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203民初6254号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星海湾支行、高明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大连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星海湾支行;高明;于延平;高世兰案件缘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203民初6254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星海湾支行,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西岗区胜利路100号。负责人:柴智,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孙雪峰、刘翠梅,辽宁华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高明,男,1986年1月10日生,汉族,住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被告:于延平,男,1945年10月20日生,汉族,住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被告:高世兰,女,1951年1月12日生,汉族,住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星海湾支行与被告高明、于延平、高世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31日立案。本院于2021年8月31日向原告送达交纳诉讼费通知书,原告无正当理由未按期交纳,应当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星海湾支行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蔡麟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刘莹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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