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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星海湾支行、高明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203民初625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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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辽0203民初6254号
  •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星海湾支行、高明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大连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
  •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星海湾支行;高明;于延平;高世兰
  • 案件缘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203民初6254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星海湾支行,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西岗区胜利路100号。负责人:柴智,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孙雪峰、刘翠梅,辽宁华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高明,男,1986年1月10日生,汉族,住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被告:于延平,男,1945年10月20日生,汉族,住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被告:高世兰,女,1951年1月12日生,汉族,住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星海湾支行与被告高明、于延平、高世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31日立案。本院于2021年8月31日向原告送达交纳诉讼费通知书,原告无正当理由未按期交纳,应当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星海湾支行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蔡麟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刘莹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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