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玉珑、李冬云不当得利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0)津0104执恢77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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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0)津0104执恢778号案件名称
赵玉珑、李冬云不当得利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天津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8 0:00:00当事人
赵玉珑;李冬云案件缘由
不当得利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0)津0104执恢778号申请执行人:赵玉珑,女,1940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南开区。被执行人:李冬云,女,1969年1月4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东丽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赵玉珑与被执行人李冬云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津01民终879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申请执行人赵玉珑与被执行人李冬云之间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0)津0104执恢778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振平审判员 陈风利审判员 梁 嫣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菡芮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的法律条文的具体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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