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诸某某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2021)沪0101刑初62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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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沪0101刑初620号
  • 案件名称

    诸某某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 审理法院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上海市
  •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
  • 当事人

    诸骅俊
  • 案件缘由

    危险驾驶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之一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五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第十五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21)沪0101刑初620号公诉机关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诸某某,男,1986年12月2日出生,户籍地上海市浦东新区,住上海市浦东新区。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黄检刑诉〔2021〕60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诸某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9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周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诸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20年12月2日22时30分许,被告人诸某某酒后驾驶牌号为沪A8XXXX小型轿车沿人民路由西向东行驶至人民路XXX号夏蕾酒吧门口,将车停靠在路边并下车。在看到巡逻至此的民警准备上前对其进行检查时,遂逃入夏蕾酒吧内并拿起酒瓶喝酒。巡逻民警追赶至酒吧内将其抓获并对其进行检查。在检查中民警发现诸某某有酒后驾驶机动车嫌疑,即用呼气式酒精测试仪对其进行测试,测试结果为108mg/100mL。后民警将诸某某带至医院提取血样并送至复旦大学上海医学院司法鉴定中心检验,结果显示诸某某血液中乙醇浓度为1.25mg/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公诉机关据此认为被告人诸某某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建议对其判处拘役一个月十五日,并处罚金。被告人诸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等均无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诸某某犯危险驾驶罪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鉴于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认罪认罚,可以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诸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十五日,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自判决生效后第二日起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 判 员 唐鸿发法官助理 吴渊伦书 记 员 吴渊伦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成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第六十七条……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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