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乡市、王某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0182民初762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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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182民初7620号案件名称
宁乡市、王某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湖南省宁乡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湖南省宁乡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8 0:00:00当事人
宁乡市;王某案件缘由
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宁乡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182民初7620号原告:宁乡市,住所地在湖南省。代表人:胡某,男,该组组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曾大平,男,1949年8月26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被告:王某,男,1971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新培,宁乡市唯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于2021年8月23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宁乡市与被告王某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宁乡市于2021年9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对诉讼有自行处分的权利,现自愿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乡市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93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宁乡市负担。审判员 李 芝 秀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书记员 欧阳汝慧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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