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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乡市、王某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0182民初762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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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0182民初7620号
  • 案件名称

    宁乡市、王某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湖南省宁乡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湖南省宁乡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8 0:00:00
  • 当事人

    宁乡市;王某
  • 案件缘由

    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宁乡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182民初7620号原告:宁乡市,住所地在湖南省。代表人:胡某,男,该组组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曾大平,男,1949年8月26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被告:王某,男,1971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新培,宁乡市唯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于2021年8月23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宁乡市与被告王某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宁乡市于2021年9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对诉讼有自行处分的权利,现自愿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乡市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93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宁乡市负担。审判员 李 芝 秀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书记员 欧阳汝慧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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