闵志飞、河北强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冀0181民初3123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冀0181民初3123号案件名称
闵志飞、河北强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辛集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辛集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3 0:00:00当事人
闵志飞;河北强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辛集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冀0181民初3123号原告:闵志飞,男,1980年6月7日出生,汉族,住辛集市。被告:河北强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地址石家庄市桥西区东风路123号君庭苑4号商务办公楼02单元0620室。法定代表人:石占翔,该公司执行董事、经理。原告闵志飞与被告河北强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日立案。原告闵志飞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闵志飞的申请符合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闵志飞撤诉。审判员 赵辉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书记员 赵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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