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陆市天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孙兵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鄂0982民初226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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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鄂0982民初2264号案件名称
安陆市天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孙兵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安陆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安陆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当事人
安陆市天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孙兵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北省安陆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鄂0982民初2264号原告:安陆市天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安陆市陈店乡沈畈村11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982573739558C法定代表人:梁辉三,该公司总经理。被告:孙兵,男,1969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安陆市人,住安陆市楚跃新区。原告安陆市天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孙兵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6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被告已主动履行相关义务,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陆市天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减半收取12.5元,由原告安陆市天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陈凌君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书记员 郑凯瑞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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