闫佳、王会忠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冀1102民初6105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冀1102民初6105号案件名称
闫佳、王会忠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衡水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当事人
闫佳;王会忠案件缘由
劳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冀1102民初6105号原告:闫佳,男,1986年1月26日出生,汉族,住衡水市桃城区。被告:王会忠,男,1980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住衡水市桃城区。闫佳与王会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5日立案。原告闫佳于2021年9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闫佳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9元,由原告闫佳负担。审判员 代 娜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夏秋冬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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