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闫佳、王会忠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冀1102民初610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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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冀1102民初6105号
  • 案件名称

    闫佳、王会忠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衡水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
  • 当事人

    闫佳;王会忠
  • 案件缘由

    劳务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冀1102民初6105号原告:闫佳,男,1986年1月26日出生,汉族,住衡水市桃城区。被告:王会忠,男,1980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住衡水市桃城区。闫佳与王会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5日立案。原告闫佳于2021年9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闫佳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9元,由原告闫佳负担。审判员 代 娜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夏秋冬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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