杜平、康丽娜等确认合同无效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苏0981民初4699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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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苏0981民初4699号之一案件名称
杜平、康丽娜等确认合同无效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江苏省东台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当事人
杜平;康丽娜;吴晓进案件缘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苏0981民初4699号之一解除保全申请人:杜平,女,1986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住南京市建邺区月安街50号8幢1单元704室。委托诉讼代理人:赵丹,江苏宾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康丽娜,女,1991年9月17日出生,汉族,住东台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杜珉珉,江苏峰路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邱蓉荣,江苏峰路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吴晓进,男,1983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南京市建邺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季大林,江苏宾至律师事务所律师。解除保全申请人杜平与被申请人康丽娜、第三人吴晓进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6日作出(2021)苏0981民初4699号民事裁定,裁定冻结被申请人康丽娜银行存款208万元或查封其等值财产。杜平于2021年9月14日以双方的纠纷已调解且已履行完毕为由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杜平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康丽娜的财产保全,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康丽娜银行存款208万元或其等值财产的查封、冻结。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唐彬彬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法官助理 狄文佳书 记 员 孔心怡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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