丁桂荣、泰康在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健康保险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内0525民初3947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内0525民初3947号案件名称
丁桂荣、泰康在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健康保险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奈曼旗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当事人
丁桂荣;泰康在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健康保险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内蒙古自治区奈曼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内0525民初3947号原告:丁桂荣,女,1954年1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被告:泰康在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经纶职务:董事长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丁桂荣诉被告泰康在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健康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丁桂荣于2021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泰康在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丁桂荣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丁桂荣撤回对被告泰康在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76元,减半收取288元,由原告丁桂荣负担。审判员 孙立东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韩志昌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新宁县明都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李代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0528民初1891号 下一篇 杜平、康丽娜等确认合同无效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苏0981民初4699号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