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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桂荣、泰康在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健康保险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内0525民初394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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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内0525民初3947号
  • 案件名称

    丁桂荣、泰康在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健康保险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奈曼旗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
  • 当事人

    丁桂荣;泰康在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健康保险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内蒙古自治区奈曼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内0525民初3947号原告:丁桂荣,女,1954年1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被告:泰康在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经纶职务:董事长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丁桂荣诉被告泰康在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健康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丁桂荣于2021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泰康在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丁桂荣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丁桂荣撤回对被告泰康在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76元,减半收取288元,由原告丁桂荣负担。审判员  孙立东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韩志昌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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