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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秀、孙卫中等梁雪琰民事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2021)新0203执恢65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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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新0203执恢65号之一
  • 案件名称

    王秀、孙卫中等梁雪琰民事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克拉玛依市克拉玛依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克拉玛依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8 0:00:00
  • 当事人

    王秀;孙卫中;梁雪琰
  • 案件缘由

    民事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克拉玛依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新0203执恢6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王秀,女,1962年8月6日出生,汉族,个体从业人员,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    被执行人:孙卫中,男,1970年7月2日出生,汉族,个体从业人员,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奎屯市。    被执行人:梁雪琰,女,1989年12月2日出生,汉族,个体从业人员,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奎屯市。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秀与被执行人孙卫中、梁雪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照本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新0203民初1447号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孙卫中、梁雪琰应当履行向申请执行人王秀支付500000.00元的义务,同时应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和本案执行费7400.00元。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如下执行措施:    1.2021年5月27日立案后,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限制消费令、报告财产令。    2.2021年5月,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名下财产(包含证券、保险、民政、工商总局、不动产、银行存款、网络资金、车辆、人民银行开户账户等信息)查询,查询反馈无银行存款和其他财产线索,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孙卫中、梁雪琰名下的全部银行账户及股票予以冻结。    3.继上述查询后又于2021年7月、8月、9月共4次提起网络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提起查询系统所有开通项目),仍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同时查明被执行人未在克拉玛依公积金中心开户、也未在本市有土地登记信息。    4.2021年6月15日,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5.执行过程中,委托淘宝网依法对被执行人孙卫中、梁雪琰名下的位于奎屯市市区房屋进行司法拍卖,最终以260276元成交,扣除拍辅机构相关费用6505元,向申请执行人支付253771元。    6.本案拟处置的被执行人孙卫中、梁雪琰名下的位于奎屯市市区房屋,现因案外人提起执行异议,暂无法处置。    7.2021年9月委托奎屯市人民法院到被执行人居住地实地调查孙卫中、梁雪琰财产情况,该小区基层居民组织反馈不掌握孙卫中、梁雪琰财产情况和人员行踪信息。    8.本案剩余标的246229元未执行到位,2021年9月28日,本院约谈申请执行人王秀,其表示暂时无法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及财产线索,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执行中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依法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执行中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孙卫中、梁雪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王秀亦不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依法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果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孙卫中、梁雪琰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王秀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买买提亚合甫审判员    解长林审判员    莎吾丽热西汗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赵子淇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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