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怀平、焦长晓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豫1321执恢57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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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豫1321执恢574号案件名称
温怀平、焦长晓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河南省南召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河南省南召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8 0:00:00当事人
温怀平;焦长晓;靳三红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南召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豫1321执恢574号申请执行人:温怀平,男,汉族,1961年6月8日出生,住南召县。被执行人:焦长晓,女,汉族,1979年11月27日出生,住南召县。被执行人:靳三红,男,汉族,1967年12月4日出生,住南召县。申请人温怀平与被执行人焦长晓、靳三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2020)豫1321民初54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在执行过程中,靳三红已经支付给温怀平三万元,剩余部分,温怀平与靳三红自愿达成和解协议,温怀平自愿撤回对焦长晓、靳三红的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豫1321执恢57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雪营审判员 崔乃元审判员 李闪闪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 丽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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