芦君慧、徐琦祺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浙1024民初392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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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浙1024民初3921号案件名称
芦君慧、徐琦祺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仙居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仙居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8 0:00:00当事人
芦君慧;徐琦祺;张亚文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浙江省仙居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1024民初3921号 原告:芦君慧,女,1950年1月25日出生,汉族,住仙居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永富,仙居县城关法律服务所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告:徐琦祺,女,1992年3月13日出生,汉族,住仙居县。 被告:张亚文,女,1966年8月18日出生,汉族,住仙居县。 原告芦君慧与被告徐琦祺、张亚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8日立案。原告芦君慧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0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通过)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芦君慧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郭晓燕 二○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 代书记员成霓霞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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