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芦君慧、徐琦祺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浙1024民初392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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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浙1024民初3921号
  • 案件名称

    芦君慧、徐琦祺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仙居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仙居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28 0:00:00
  • 当事人

    芦君慧;徐琦祺;张亚文
  • 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浙江省仙居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1024民初3921号 原告:芦君慧,女,1950年1月25日出生,汉族,住仙居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永富,仙居县城关法律服务所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告:徐琦祺,女,1992年3月13日出生,汉族,住仙居县。 被告:张亚文,女,1966年8月18日出生,汉族,住仙居县。 原告芦君慧与被告徐琦祺、张亚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8日立案。原告芦君慧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0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通过)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芦君慧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郭晓燕 二○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 代书记员成霓霞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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