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安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蒋干爱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0923民初270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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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923民初2702号案件名称
湖南安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蒋干爱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湖南省安化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湖南省安化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当事人
湖南安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蒋干爱;邓进群案件缘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安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923民初2702号原告:湖南安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化县东坪镇城南区紫薇路79号。法定代表人:谌灿球,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艳飞,系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蒋干爱,男,1971年1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化县东坪镇长安路76号。被告:邓进群,男,1967年1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化县马路镇马路村第三村民组85号。原告湖南安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蒋干爱、蒋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9日立案。原告湖南安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蒋干爱、蒋兰偿还借款为由提出撤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南安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318元,减半收取159元,由原告湖南安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张 珺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法官助理 段方献书 记 员 夏 锟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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