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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某、韩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鲁0923民初435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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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鲁0923民初4351号
  • 案件名称

    严某、韩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东平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东平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8 0:00:00
  • 当事人

    严某;韩某
  • 案件缘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东省东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鲁0923民初4351号原告:严某,男,1989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泗县。被告:韩某,女,1989年9月14日出生,汉族,住东平县。原告严某与被告韩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0日立案,原告严某在本院依法通知交纳诉讼费用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严某撤诉处理。审 判 员  陈   士   华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法官助理  吕灵芝书记员刘鲁萍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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