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某、韩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鲁0923民初435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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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鲁0923民初4351号案件名称
严某、韩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东平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东平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8 0:00:00当事人
严某;韩某案件缘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东省东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鲁0923民初4351号原告:严某,男,1989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泗县。被告:韩某,女,1989年9月14日出生,汉族,住东平县。原告严某与被告韩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0日立案,原告严某在本院依法通知交纳诉讼费用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严某撤诉处理。审 判 员 陈 士 华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法官助理 吕灵芝书记员刘鲁萍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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