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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萨热阿汗叶斯达吾列提;申请人:巴合提汗吾卡斯;被申请人:马磊财产保全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2021)新4321执保52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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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新4321执保527号
  • 案件名称

    申请人:萨热阿汗叶斯达吾列提;申请人:巴合提汗吾卡斯;被申请人:马磊财产保全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布尔津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布尔津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9 0:00:00
  • 当事人

    申请人:萨热阿汗叶斯达吾列提;申请人:巴合提汗吾卡斯;被申请人:马磊
  • 案件缘由

    财产保全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布尔津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新4321执保527号申请人:萨热阿汗叶斯达吾列提,女,1985年4月6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宁县。    申请人:巴合提汗吾卡斯,女,1986年3月18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宁县。    被申请人:马磊,男,回族,1996年4月25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布尔津县。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萨热阿汗叶斯达吾列提、巴合提汗吾卡斯与被申请人马磊财产保全一案中,申请人萨热阿汗叶斯达吾列提、巴合提汗吾卡斯提供被申请人马磊所有的手机一部(价值1000元)予以保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保全被申请人马磊所有的手机一部(价值1000元),期限为三个月。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帕力亚达肯什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阿尔曼巴合提别克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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