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萨热阿汗叶斯达吾列提;申请人:巴合提汗吾卡斯;被申请人:马磊财产保全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2021)新4321执保52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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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新4321执保527号案件名称
申请人:萨热阿汗叶斯达吾列提;申请人:巴合提汗吾卡斯;被申请人:马磊财产保全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布尔津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布尔津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9 0:00:00当事人
申请人:萨热阿汗叶斯达吾列提;申请人:巴合提汗吾卡斯;被申请人:马磊案件缘由
财产保全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布尔津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新4321执保527号申请人:萨热阿汗叶斯达吾列提,女,1985年4月6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宁县。 申请人:巴合提汗吾卡斯,女,1986年3月18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宁县。 被申请人:马磊,男,回族,1996年4月25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布尔津县。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萨热阿汗叶斯达吾列提、巴合提汗吾卡斯与被申请人马磊财产保全一案中,申请人萨热阿汗叶斯达吾列提、巴合提汗吾卡斯提供被申请人马磊所有的手机一部(价值1000元)予以保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保全被申请人马磊所有的手机一部(价值1000元),期限为三个月。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帕力亚达肯什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阿尔曼巴合提别克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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