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唐县支行、段同琴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冀0627民初224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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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冀0627民初2245号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唐县支行、段同琴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唐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唐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8 0:00:00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唐县支行;段同琴;王熠;河北汉唐牧业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冀0627民初2245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唐县支行,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唐县中山南大街盛世豪庭底商。负责人:朱孟伟,该支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佳莹,河北澜森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曹强,河北澜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段同琴,女,1964年4月17日生,汉族,住河北省保定市唐县。被告:王熠,男,1990年8月14日生,汉族,住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被告:河北汉唐牧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唐县西南京村。法定代表人:刘爱茹,该公司经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唐县支行诉被告段同琴、王熠、河北汉唐牧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0日立案。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唐县支行于2021年9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唐县支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唐县支行撤诉。案件受理费501.58元,减半收取计250.79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唐县支行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赵永会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晓红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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