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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小明、吴波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114民初195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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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114民初1958号
  • 案件名称

    王小明、吴波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西安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
  • 当事人

    王小明;吴波;陕西西凌劳务分包有限责任公司
  • 案件缘由

    劳务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陕0114民初1958号原告:王小明。委托诉讼代理人:乔楠,西安市阎良区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吴波。被告:陕西西凌劳务分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国家民用航天产业基地富力城******。法定代表人:刘小兵,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鲁延成,系该公司项目经理。原告王小明与被告吴波、被告陕西西凌劳务分包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3日立案。因原告王小明无法提供被告吴波有效的送达地址,经本院释明后其在本院规定的时间内拒不交纳公告费,导致本案诉讼程序无法继续进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王小明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王小明负担。审判员  丁琼琼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 夏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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