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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河图创意图片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冠县鑫民大药店连锁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津0319民初1093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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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津0319民初10931号
  • 案件名称

    北京河图创意图片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冠县鑫民大药店连锁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28 0:00:00
  • 当事人

    北京河图创意图片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冠县鑫民大药店连锁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津0319民初10931号原告:北京河图创意图片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住所地天津自贸试验区(空港经济区)环河北路80号空港商务园东区8号楼B318房间。负责人:冯飞燕。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坤,男,公司员工。被告:冠县鑫民大药店连锁有限公司,住所地冠县清泉街道办事处振兴东路路南。法定代表人:王振国。原告北京河图创意图片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与被告冠县鑫民大药店连锁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7日立案。该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1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河图创意图片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北京河图创意图片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负担。审判员  张红杰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刘金艳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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