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喜清、刘良美用益物权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1103执284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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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1103执2845号案件名称
周喜清、刘良美用益物权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湖南省永州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9 0:00:00当事人
周喜清;刘良美案件缘由
用益物权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1103执2845号申请执行人:周喜清,女,1968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永州市冷水滩区。被执行人:刘良美,男,1974年7月19日出生,汉族,住永州市冷水滩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周喜清与被执行人刘良美宅基地使用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4日作出的(2021)湘1103民初1909号民事判决书,并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于2021年8月17日立案执行。本院在该案立案后,于2021年8月17日向申请执行人送达执行案件受理通知书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于2021年8月24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传票;于2021年9月26日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于2021年8月17日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足额财产可供执行或无法处置;于2021年8月23日向永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的不动产登记信息,查明被执行人在永州市无动产登记中心无不动产信息。本院于2021年9月23日约谈了申请执行人,告知其本院所采取的上述执行措施,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将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方式结案。本院认为,截止2021年9月29日,本案尚未执行到任何款项。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文忠审判员 周国靖审判员 莫端剑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王泽新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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