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孔美玲、杨海燕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2021)皖03民终255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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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皖03民终2553号
  • 案件名称

    孔美玲、杨海燕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安徽省蚌埠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
  • 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
  • 当事人

    孔美玲;杨海燕;刘少辉
  • 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四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皖03民终255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孔美玲,女,汉族,1972年11月22日出生,住安徽省蚌埠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杨海燕,女,汉族,1967年6月20日出生,住安徽省蚌埠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磊,安徽径桥(蚌埠)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刘少辉,男,汉族,1972年6月26日出生,住安徽省蚌埠市。上诉人孔美玲因与被上诉人杨海燕、原审被告刘少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法院(2021)皖0302民初131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8月1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孔美玲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孔美玲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9824元,减半收取4912元,由孔美玲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杜玲玲审 判 员 卞新春审 判 员 王国强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法官助理 王 锦书 记 员 张明梅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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