孔美玲、杨海燕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2021)皖03民终2553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皖03民终2553号案件名称
孔美玲、杨海燕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安徽省蚌埠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当事人
孔美玲;杨海燕;刘少辉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四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皖03民终255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孔美玲,女,汉族,1972年11月22日出生,住安徽省蚌埠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杨海燕,女,汉族,1967年6月20日出生,住安徽省蚌埠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磊,安徽径桥(蚌埠)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刘少辉,男,汉族,1972年6月26日出生,住安徽省蚌埠市。上诉人孔美玲因与被上诉人杨海燕、原审被告刘少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法院(2021)皖0302民初131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8月1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孔美玲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孔美玲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9824元,减半收取4912元,由孔美玲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杜玲玲审 判 员 卞新春审 判 员 王国强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法官助理 王 锦书 记 员 张明梅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