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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天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街头支行、齐若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浙1023民初351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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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浙1023民初3516号
  • 案件名称

    浙江天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街头支行、齐若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天台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天台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
  • 当事人

    浙江天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街头支行;齐若雷
  • 案件缘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浙江省天台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浙1023民初3516号 原告:浙江天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街头支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023080595656U,住所地天台县街头镇嘉图东街55号。 负责人:潘宣谕,该支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福雷,系原告公司职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帅,系原告公司职工。 被告:齐若雷,男,1994年2月24日出生,汉族,住天台县。 原告浙江天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街头支行与被告齐若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3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原告浙江天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街头支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齐若雷在齐智敏的遗产继承范围内偿还原告借款本金5万元及利息【利息(包括罚息、复息等)按借款合同约定的利率计算至债务履行完毕之日止,截至2021年6月3日的利息为856.92元】;2.判令被告承担原告为实现本债权而产生的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2020年12月7日,原告与齐智敏签订合同号为9681120200017303的《在线个人循环借款合同》,合同约定:齐智敏为借款人向原告借款5万元,借款期限为2020年12月7日至2021年12月6日止,借款利率为年利率8.28%,若逾期归还本金,从逾期之日起按借款合同约定年利率8.28%的基础上加收50%的罚息利率计收罚息,未按期偿付利息的,按罚息利率计收复息;齐智敏于2021年4月23日死亡户口注销,由被告齐若雷(借款人儿子)在遗产继承范围内承担偿还责任。合同并对其他事项作了约定。如被告未按期支付利息,原告有权提前收回未到期贷款;2020年12月7日原告依约向齐智敏指定账户分别发放贷款5万元。齐智敏借款使用后,未按期支付贷款本息,经原告多次催讨仍未依约履行还款义务,截至2021年6月3日,齐智敏尚欠本金5万元,利息(包括罚息、复息)为856.92元。原告认为:原、被告之间的合同合法有效,现原告依约向齐智敏履行了发放借款的义务,但齐智敏的遗产继承人未在遗产继承范围内承担偿还借款本息,已构成违约。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原告起诉必须要有明确的被告。经查明,本案原借款人齐智敏已亡故,被告齐若雷为其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在本院诉讼过程中,被告齐若雷明确表示放弃对齐智敏的遗产继承,故原告起诉要求被告齐若雷在齐智敏的遗产继承范围内承担民事责任,系主体不适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浙江天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街头支行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周激扬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 代书记员裴怡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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