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瓦房店泡崖支行、李树才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281执213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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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281执2137号案件名称
大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瓦房店泡崖支行、李树才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辽宁省瓦房店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辽宁省瓦房店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当事人
大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瓦房店泡崖支行;李树才;朱馥案件缘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瓦房店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281执2137号申请执行人:大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瓦房店泡崖支行,住瓦房店市泡崖乡泡崖村。负责人:宋其山,系该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海权,男,1987年11月5日生,住瓦房店市。被执行人:李树才,男,1968年8月13日生,汉族,住瓦房店市。被执行人:朱馥,女,1970年3月20日生,汉族,住瓦房店市。申请执行人大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瓦房店泡崖支行与被执行人李树才、朱馥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9)辽0281民初238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申请被执行人偿还借款本金50000元及利息等,本院于2021年8月2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文书,并对其限制高消费;现已冻结二被执行人的邮储银行账户(冻结期限均自2021年8月3日起至2022年8月3日止),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孙东辉审判员 安永伟审判员 陈 洋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金玉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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