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海林、王业轩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1229执53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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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1229执535号案件名称
王海林、王业轩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8 0:00:00当事人
王海林;王业轩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1229执535号申请执行人:王海林,男,1986年4月1日出生,汉族,湖南省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人,住湖南省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被执行人:王业轩,男,1968年7月28日出生,汉族,湖南省隆回县人,住湖南省隆回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海林与被执行人王业轩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1年6月25日作出(2021)湘1229民初42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王业轩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58837元,申请执行人王海林于2021年8月16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于2021年8月16日立案执行。本院于2021年8月24日向被执行人王业轩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于2021年8月16日向申请执行人送达受理通知书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于2021年8月17日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查明被执行人王业轩有少量银行存款,本院另案已冻结,无车辆信息、无工商、无证券等登记信息。于2021年8月27日向怀化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靖州管理部、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靖州支公司、靖州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财产情况,被执行人在靖州无房产登记信息,无收益类保险、无住房公积金等登记等信息。于2021年9月28日通过约谈告知了申请执行人王海林本案采取的执行措施,并要求其提供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并告知本案存在执行不能的风险,本院于2021年9月27日对被执行人王业轩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在中国执行信息网上公布。本院于2021年9月28日约谈告知申请执行人本院所采取的执行措施。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亦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本案应当执行的标的58837元,已执行到位0元,未执行到位58837元。经本院穷尽所有执行手段,目前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方小泉审判员 蒋茂武审判员 罗 琦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禹凯耀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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