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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新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徐根年等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苏0381执4809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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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苏0381执4809号之一
  • 案件名称

    江苏新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徐根年等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江苏省新沂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30 0:00:00
  • 当事人

    江苏新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徐根年;朱小燕;叶敬武;徐向阳
  • 案件缘由

    其他案由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苏0381执480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江苏新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新沂市。法定代表人:宋良然。被执行人:徐根年,男,1977年2月17日生,汉族,住新沂市。被执行人:朱小燕,女,1976年7月6日生,汉族,住新沂市。被执行人:叶敬武,男,1980年8月8日生,汉族,住新沂市。被执行人:徐向阳,男,1977年11月4日生,汉族,住新沂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江苏新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徐根年、朱小燕、叶敬武、徐向阳公证债权文书一案中,双方达成和解,需长期履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四百六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苏0381执4809号案件的执行。如被执行人未完全履行和解协议约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刘杉林二〇二一年九月三十日书记员  巩绪章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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