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存才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沪0120民初14641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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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沪0120民初14641号之一案件名称
董存才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上海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当事人
上海久燕实业有限公司;董存才;上海栎申娱乐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0120民初14641号之一解除保全申请人:上海久燕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闵北路XXX弄XXX-XXX号第22幢CB155室。法定代表人:徐冬保,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俞健,上海道舍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贾晓娟,上海道舍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申请人:董存才,男,1969年6月14日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现住上海市奉贤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董婉馨,上海徐卫红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人上海久燕实业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董存才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3日作出(2021)沪0120民初14641号财产保全的裁定,冻结被申请人董存才银行存款计750,061.97元,现申请人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的财产保全措施。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冻结被申请人董存才银行存款计750,061.97元。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英书记员 俞慧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保全裁定:……(二)申请人撤回保全申请的;……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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