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汪小军、钱志军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浙0702民初682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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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浙0702民初6829号
  • 案件名称

    汪小军、钱志军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金华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
  • 当事人

    汪小军;钱志军
  • 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浙0702民初6829号 原告:汪小军,男,1974年9月1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告:钱志军,男,1969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公民身份号码:XXX。 原告汪小军与被告钱志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5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7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缓交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汪小军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林慧君 二○二一年九月一日 代书记员卢梦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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