汪小军、钱志军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浙0702民初682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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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浙0702民初6829号案件名称
汪小军、钱志军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金华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当事人
汪小军;钱志军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浙0702民初6829号 原告:汪小军,男,1974年9月1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告:钱志军,男,1969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公民身份号码:XXX。 原告汪小军与被告钱志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5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7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缓交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汪小军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林慧君 二○二一年九月一日 代书记员卢梦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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