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新法、孟佳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津0105执341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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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津0105执3414号案件名称
鲁新法、孟佳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天津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当事人
鲁新法;孟佳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津0105执3414号申请执行人:鲁新法,男,1965年2月14日出生,汉族,天津万顺门窗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总经理,住天津市河东区。被执行人:孟佳,男,1983年1月20日出生,汉族,天津实创顾家装饰公司设计员,住天津市河北区。鲁新法申请执行孟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津0105民初261号民事调解书,因鲁新法自愿撤销本案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景长审判员 宣 华审判员 徐 阳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崔 灿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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