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鲁新法、孟佳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津0105执341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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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津0105执3414号
  • 案件名称

    鲁新法、孟佳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天津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
  • 当事人

    鲁新法;孟佳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津0105执3414号申请执行人:鲁新法,男,1965年2月14日出生,汉族,天津万顺门窗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总经理,住天津市河东区。被执行人:孟佳,男,1983年1月20日出生,汉族,天津实创顾家装饰公司设计员,住天津市河北区。鲁新法申请执行孟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津0105民初261号民事调解书,因鲁新法自愿撤销本案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景长审判员  宣 华审判员  徐 阳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崔 灿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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