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中雅阳光医疗科技有限公司与安徽威宇医疗器械科技有限公司、宁湧超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0111民初1284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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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111民初12849号案件名称
湖南中雅阳光医疗科技有限公司与安徽威宇医疗器械科技有限公司、宁湧超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长沙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当事人
湖南中雅阳光医疗科技有限公司;安徽威宇医疗器械科技有限公司;宁湧超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111民初12849号原告:湖南中雅阳光医疗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青竹湖街道青竹湖路29号长沙金霞海关保税物流投资建设有限公司商务写字楼9楼925房。法定代表人:文建波,董事长兼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贝贝,湖南湘军麓和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欧阳叶青,湖南湘军麓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安徽威宇医疗器械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江北产业集中区科技孵化器2#厂房二层东区。法定代表人:宁湧超。被申请人:宁湧超,男,1970年6月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原告湖南中雅阳光医疗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告)与被告安徽威宇医疗器械科技有限公司、宁湧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8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21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南中雅阳光医疗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因撤诉减半收取63531.5元,由原告湖南中雅阳光医疗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向 斌人民陪审员 刘功成人民陪审员 刘洪斌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法官 助理 周 璇书 记 员 朱珍珍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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