付春梅与孟信州民间借贷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2021)沪0109执4879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沪0109执4879号案件名称
付春梅与孟信州民间借贷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上海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当事人
付春梅;孟信州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沪0109执4879号申请执行人:付春梅,女,1978年1月3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虹口区。委托代理人:周文革,北京市京大(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孟信州,男,1979年1月1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商丘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付春梅与被执行人孟信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孟信州发出执行通知及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本院于2021年4月23日作出的(2021)沪0109民初4336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支付26万元、支付自2021年7月20日起至实际偿清债务之日止的利息(以未受偿的债权为基数,按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两倍计算)、承担案件受理费2,600元的义务并报告财产。但被执行人至今未主动履行,也未予报告。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表示暂时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已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故依法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同时,在被执行人义务履行完毕前,申请执行人应当积极查找和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信息,本院也将定期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信息。在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后,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吉旺晟审判员 郝思琴审判员 华 琴书记员 周 驰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