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丰满区吉丰饲料厂、宋海亮等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吉0203执36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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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吉0203执362号案件名称
吉林市丰满区吉丰饲料厂、宋海亮等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吉林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9 0:00:00当事人
吉林市丰满区吉丰饲料厂;宋海亮;苏凤娟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吉0203执362号申请执行人:吉林市丰满区吉丰饲料厂,住所地吉林市丰满区。经营者:杨化丽,女,1965年5月13日出生,汉族,住吉林市丰满区。被执行人:宋海亮,男,1989年12月26日出生,住吉林市龙潭区。被执行人:苏凤娟,女,1989年12月26日出生,住吉林市龙潭区。本院在执行吉林市丰满区吉丰饲料厂与宋海亮、苏凤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执行依据为(2021)吉0203民初419号民事判决书。执行中,申请执行人吉林市丰满区吉丰饲料厂与被执行人宋海亮、苏凤娟达成和解协议并在履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申请本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立民审判员 苏向彬审判员 朱亚通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孟兆栋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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