邹立训、周沛物权保护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黔0527民初481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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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黔0527民初4814号案件名称
邹立训、周沛物权保护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赫章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赫章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当事人
邹立训;周沛案件缘由
物权保护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贵州省赫章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黔0527民初4814号原告:邹立训,男,1966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赫章县。被告:周沛,男,1983年10月17日生,汉族,住贵州省赫章县。原告邹立训与被告周沛物权保护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9日立案,原告邹立训于2021年9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邹立训撤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邹立训负担。审 判 员 杨永平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法官助理 刘 春书 记 员 陈建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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