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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飘华、陈庆等所有权确认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浙1022民初265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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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浙1022民初2659号
  • 案件名称

    丁飘华、陈庆等所有权确认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三门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三门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
  • 当事人

    丁飘华;陈庆;陈华
  • 案件缘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浙江省三门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浙1022民初2659号 原告:丁飘华,女,1982年8月21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九江市修水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金良,新疆则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童格鲁,新疆则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庆,男,1982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三门县。 被告:陈华,男,1981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三门县。 原告丁飘华与被告陈庆、陈华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0日立案。原告丁飘华于2021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丁飘华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丁飘华撤诉。 本案受理费6410元,减半收取3205元,由原告丁飘华负担。 审判员章惠春 二○二一年九月二日 法官助理郑俊 代书记员叶咸英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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