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泰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代安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2021)浙0211执453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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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浙0211执453号之一案件名称
浙江泰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代安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宁波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当事人
浙江泰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代安君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浙0211执45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浙江泰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1125600905XJ。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镇海区澥浦镇觉渡村, 法定代表人:沈沈壹。 被执行人:代安君,男,1978年9月22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汉族,住重庆市江津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浙江泰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代安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自愿和解并达成长期履行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浙0211执453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李国勇 审判员陆昕予 审判员万利容 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 代书记员朱立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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