满苏尔艾则孜、包拉提夏卡尔汗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2021)新0102执375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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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新0102执3758号案件名称
满苏尔艾则孜、包拉提夏卡尔汗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8 0:00:00当事人
满苏尔艾则孜;包拉提夏卡尔汗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新0102执3758号申请执行人:满苏尔艾则孜,男,1964年2月3日出生,住新疆乌鲁木齐市天山区。 被执行人:包拉提夏卡尔汗,男,1975年3月10日出生,住新疆奇台县。 申请执行人满苏尔艾则孜与被执行人包拉提夏卡尔汗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新0102民初169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5月18日立案执行。本案申请执行标的45462.50元,已执行2000元,未执行43462.50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采取如下执行措施: 一、本院于2021年5月25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等法律文书。 二、本院分别于2021年5月18日、2021年5月22日、2021年6月19日、2021年7月7日、2021年7月26日、2021年8月16日、2021年9月3日和2021年9月27日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信息,均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信息。 三、本院于2021年6月20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车辆信息,该被执行人名下无车辆手续。 四、本院于2021年6月3日、2021年6月25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房产及土地使用权登记信息,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及土地使用权登记信息。 五、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21年7月26日作出(2021)新0102执3758号限制消费令,对被执行人限制消费。 六、本院于2021年9月18日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申请执行人本院执行措施及执行结果。 对上述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其没有异议,且不能提供新的执行线索,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穷尽执行措施,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且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冷长青审判员 麦祖义审判员 艾克热木江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杜凌浩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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