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春华、朱飞龙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浙0381民初1013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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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浙0381民初10131号案件名称
林春华、朱飞龙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瑞安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当事人
林春华;朱飞龙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浙0381民初10131号 原告:林春华,女,1981年2月1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瑞安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丰荣,瑞安市利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朱飞龙,男,1977年5月2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瑞安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林春华与被告朱飞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9月14日当庭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林春华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林春华撤诉。 案件受理费11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林春华负担。 审判员余谍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徐杰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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