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克冲、沈阳北方防爆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民事管辖上诉管辖裁定书(2021)辽01民辖终46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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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1民辖终461号案件名称
周克冲、沈阳北方防爆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民事管辖上诉管辖裁定书审理法院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辽宁省沈阳市案件类型
管辖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管辖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当事人
周克冲;沈阳北方防爆股份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1民辖终46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周克冲,男,1981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苏家屯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沈阳北方防爆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和平区胜利南街900号。法定代表人:金源,系该公司董事长。上诉人周克冲与被上诉人沈阳北方防爆股份有限公司因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2021)辽0111民初533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周克冲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周克冲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周克冲撤回上诉。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于利军审 判 员 曹 喆审 判 员 黄 鹤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法官助理 张 景书 记 员 李天祎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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