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常喜、唐山市泰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冀0227民初151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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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冀0227民初1516号案件名称
刘常喜、唐山市泰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迁西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迁西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当事人
刘常喜;唐山市泰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唐山市岩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迁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冀0227民初1516号原告:刘常喜,男,1975年9月12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迁西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赵丽敏,女,河北燕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唐山市泰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地址:唐山路南区工业园区园区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2006010287388。法定代表人:王淑梅,女,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吕雪飞,男,该公司员工。被告:唐山市岩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地址:迁西县西环路紫玉西街南侧龙凤嘉园四期204#楼8号底商。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227MAO8Y9T17G.法定代表人:闫雄飞,男,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王永红,男,该公司员工。原告刘常喜与被告唐山市泰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唐山市岩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日立案。原告刘常喜以与被告唐山市岩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达成和解为由,于2021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常喜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常喜撤诉。案件受理费944元,减半收取计472元,由原告刘常喜承担。审判员 刘春潮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张 楠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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