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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丽颖、韩旭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吉0204执64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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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吉0204执640号
  • 案件名称

    张丽颖、韩旭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吉林省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吉林省吉林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
  • 当事人

    张丽颖;韩旭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吉林省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吉0204执640号申请执行人:张丽颖,女,1979年4月21日出生,回族,住吉林市船营区。被执行人:韩旭,男,1988年3月24日出生,汉族,住吉林市船营区。申请执行人张丽颖与被执行人韩旭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吉0204民初314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于2021年3月16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要求被执行人履行85644.00元的给付义务,并承担本案申请执行费。执行过程中,本院已采取如下执行措施:1、本院于2021年3月16日通过司法邮寄形式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2、本院于2021年4月9日到不动产登记中心进行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不动产登记信息。3、本院于2021年4月8日到吉林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住房公积金登记信息。4、本院于2020年4月10日到吉林市中国人寿保险公司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保险登记信息。5、本院于2021年3月16日、9月24日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信息,未发现银行存款、车辆、证券、工商等登记信息。6、本院于2021年9月23日到被执行人住所地进行周边及现场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7、本院于2021年9月24日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并于2021年9月24日通过邮寄形式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等法律文书。8、上述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本院已通过短信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所述,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或可立即处置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马全伟审判员  张亚民审判员  金博伦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潘天琳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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