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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文、黄辉煌民事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2021)新0105执1085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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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新0105执1085号之一
  • 案件名称

    王文、黄辉煌民事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
  • 当事人

    王文;黄辉煌
  • 案件缘由

    民事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新0105执108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王文,男,1966年9月6日出生,汉族,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公园办公室工作人员,住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    被执行人:黄辉煌,男,1970年6月10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户籍地:福建省南安市。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文与被执行人黄辉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9月25日向我院申请撤回本次执行。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新0105执1085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马生明审判员    地力夏提审判员    邵振录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马磊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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