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文、黄辉煌民事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2021)新0105执1085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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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新0105执1085号之一案件名称
王文、黄辉煌民事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当事人
王文;黄辉煌案件缘由
民事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新0105执108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王文,男,1966年9月6日出生,汉族,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公园办公室工作人员,住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 被执行人:黄辉煌,男,1970年6月10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户籍地:福建省南安市。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文与被执行人黄辉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9月25日向我院申请撤回本次执行。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新0105执1085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马生明审判员 地力夏提审判员 邵振录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马磊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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