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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王勇与周海美、冯友广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1103民初464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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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1103民初4645号
  • 案件名称

    李王勇与周海美、冯友广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永州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
  • 当事人

    李王勇;周海美;冯友广
  • 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1103民初4645号原告:李王**,男,1985年6月1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蒙城县。委托诉讼代理人:伍建平,永州市冷水滩区信德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周海美,女,1969年8月2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被告:冯友广,男,1970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原告李王**与被告周海美、冯友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6日立案。原告李王**于2021年9月27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李王**的申请于法无悖,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王**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王**负担。审 判 员  李 军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法官 助理  谢 兵代理书记员  唐玉玲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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