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王勇与周海美、冯友广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1103民初4645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湘1103民初4645号案件名称
李王勇与周海美、冯友广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永州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当事人
李王勇;周海美;冯友广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1103民初4645号原告:李王**,男,1985年6月1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蒙城县。委托诉讼代理人:伍建平,永州市冷水滩区信德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周海美,女,1969年8月2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被告:冯友广,男,1970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原告李王**与被告周海美、冯友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6日立案。原告李王**于2021年9月27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李王**的申请于法无悖,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王**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王**负担。审 判 员 李 军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法官 助理 谢 兵代理书记员 唐玉玲 来自:www.nlaw.org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